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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调研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7日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正式写入刑法。“酒驾入刑”是针对我国交通道路安全现状,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的一项刑事立法举措,是国家对交通肇事行为的理性约束措施和必然选择。设立“危险驾驶罪”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顺应民众“平安出行”的意愿具有重要意义。“酒驾入刑”以来,我县该类犯罪案件不断出现,呈现出一些特点。本文将通过分析研究本县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发生原因,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旨在减少“酒驾”、“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驾,保证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促进我县社会安定与和谐。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下降态势。自2011年起,截止到2012年9月份,我院共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3起,其中2011年审理10起,2012年9个月共审理3起。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下降态势,这说明,“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初见成效,显示出法律在规范社会秩序以及人们日常行为的良好效果。

  (二)案发情况呈多元趋势。被告人被民警或交警主动查获的有9起,占69.2%。被告人因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案发的有3起,占23.1%。因醉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案发的有1起,占7.7%。从案发情况来看,被执法机关主动查获的案件占大多数,这说明执法机关对“醉驾”的高压态势对及时发现“酒驾”、“醉驾”,及时查处危险驾驶的行为有积极地作用。

  (三)主体身份呈现“三多”。我县危险驾驶犯罪的被告人年龄多集中在30-50岁之间,多为初中以下文化,多为农民,且全部为男性。其中,年龄在20-30岁之间的4人,占30.8%,30-50岁的9人,占69.2%;小学及初中文化的10人,占76.9%,高中及以上文化的3人,占23.1%;农民11人,占84.6%,其余2人分别为下岗职工和农电站副电长,占15.4%。

  (四)犯罪时间和地点相对集中。在这13起案件中,发生在中午至下午这个时间段的有5起,占38.5%,发生在晚上至凌晨的有7起,占53.8%,发生在早上的一起,占7.7%;案发地点大部分发生在县城,有7起,占53.8%,发生在村镇的有5起,占38.5%,发生在国道上的一起,占7.7%。且发生在县城的有绝大多数案发地点都是在饭店周围。

  (五)驾驶车型。案发车辆以轿车居多,在涉案的13人中,有7人使驾驶轿车或面包车,占53.8%,有六人是驾驶两轮摩托车或三轮摩托车,占46.2%,且全部都是无证或无牌等违章驾驶。

  二、我院审理危险驾驶罪的情况

  (一)适用程序

  本院审理的这13起案件中,有7起是使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占53.8%,有7起使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占46.2%。

  (二)判决情况

  自2011年至2012年9月份我县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的量刑情况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不等,罚金一千元至四千元不等。

  其中,判处拘役一个月的有8人,占判决人数的61.5%,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的2人,占判决人数的15.4%,拘役两个月的1人,占判决人数的7.7%,缓刑2人,占判决人数的15.4%。并处罚金一千元的1人,占判决人数的7.7%,并处罚金两千元的7人,占判决人数的53.8%,并处罚金三千元的3人,占判决人数的23.1%,并处罚金四千元的2人,占判决人数的15.4%。

  (三)量刑情节

  在本院审理的13起案件中,所有被告人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依法都可酌情从轻处罚。所以,应当考虑其他量刑情节。

  首先,酒精浓度是醉驾案件量刑的基础性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后仍延用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标准》中规定的醉酒驾驶的标准,即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100ml为醉酒驾驶。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道路上醉酒驾车的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越高,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越大,主观恶性也越深,量刑时刑期应相对长一些,反之,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越低,又没有其他恶劣情节时,应宽大处理,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郑冬冬危险驾驶案,2011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郑冬冬酒后驾驶牌号为M3B769的面包车自惠民县皂户李乡幸福郑村出发去惠民县城。19时40分许,被告人郑冬冬驾车沿惠民县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惠纺西小门口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张乐驾驶的鲁MHR700轿车发生轻微追尾事故,张乐报警。当日20时43份,从被告人郑冬冬身上提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33.9mg/100ml。在此案中,被告人酒精浓度高,在大量饮酒后长时间驾车,且发生了轻微追尾事故,考虑以上情节,法院对其判处了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处罚。

  其次,醉驾伴随事故发生也是量刑的重要情节。在本院审理的13起案件中,有3起是醉驾伴随事故发生的案件,占23.1%。这3起事故分别是1起轻微追尾事故,2起交通事故。

  如张德新危险驾驶案,2012年3月6日15时40份许,被告人张德新酒后驾驶鲁MN3761五征牌三轮汽车行驶至惠民县大年陈镇武家桥以西50米处时,与顺向行驶的刘文水驾驶的鲁M37791、鲁MT298挂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本院根据血液检测报告书,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判处被告人张德新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除此之外,是否存在醉驾行政处罚记录,醉驾同时是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如无证驾车、强行超车、超速、闯红灯、逆行等醉驾被查获后是否抗拒约束,以及醉驾发生的时间、地点均应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三、我县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淡薄。《刑法修正案(八)》把“酒驾”归罪以来,我县大部分群众对此还不是很了解,尤其是在农村偏远地区,更是知之甚少。根据分析发现,此类犯罪主体大多文化程度偏低,往往忽略对法律尤其是对刑法的关注,没有意识“酒驾”入刑的严重性,更没有意识到酒后驾驶潜在的危害后果。

  (二)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本质上是一种酒精含量超标准的规定,即只要超过这个标准就是醉酒驾驶,而不考虑行为人是否真正神志不清或认知和控制能力下降。危险驾驶者一般认为喝一点酒无伤大雅,以为自己头脑还是很清醒,不会被查到,更不会出什么事情。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安全意识自然会被抛于脑后,加上过于相信自己的自控能力及驾驶技术,往往在一瞬间发生事故而案发。

  (三)法律宣传力度不强。宣传方式单一,程度不到位,存在盲区,使该类犯罪在特殊群体呈高发态势。目前法律宣传采用最多的方式就是以传单、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种宣传内容单调,专业性较强,普通老百姓往往对传单内容兴趣不大,达不到普法目的。尤其是以二轮摩托车等小型机动车辆为代步工具的农民,受文化程度低的制约,普遍没有阅读、听广播的习惯,有关部门的法律宣传没有跟上,因而缺少有效的途径来获取相关的信息,对醉酒驾驶入罪完全不知情,其中较少人员只知道醉酒驾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自认为稍加注意、开慢些就不会出事。

  (四)传统酒文化习俗的影响。我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无酒不成席,朋友、亲属想见,必然盛情款待,一醉方休;婚庆嫁娶更是酒宴必不可少;新春佳节、走亲访友,以酒来增进感情。请客者唯恐朋友喝不尽兴,以各种方式劝酒,使醉酒驾驶可能性大大提高,特别是中青年自我约束能力低,酒后逞强心理严重,从而引发此类人群醉驾案件频发。

  (五)相关机构管理不够规范。我县部分驾驶培训机构管理不规范,对于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培训采取学员自学方式,对驾驶技术采取“速成”培训,这种培训很难培养出高素质、高技术的驾驶人员。特别是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更是流于形式,缺乏管理。摩托车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对交通安全缺乏足够重视,不能很好的遵守交通法规,以至该类案件法案频率相当高。

  四、对策和建议

  (一)细化法律操作规范。《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过于笼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效果,降低了震慑效应,削弱了法律威严,应及时出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统一刑罚处罚尺度。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但目前量刑标准仍不完全统一,罪刑不完全相适应。有的是情节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量刑结果有明显区别,有的是在同一地区对不同情节的案件量刑基本一样,建议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提取醉驾案件中的常见量刑要素,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以利于危险驾驶罪定罪和量刑均衡,以及审理程序的规范。

  (二)增强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三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三)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要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还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四)加大社会监督。首先,要进一步规范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考证关。针对当前驾校为招揽生源进行的不良竞争,交管部门应进行集中整治,注重法律法规内容的培训,提升学员的法律素养和安全意识,使学员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减少学员的侥幸心理,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其次,加大对摩托车驾驶群体的整治工作。我国摩托车保有量已超过1亿,如此庞大的摩托车队伍,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加强对摩托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打击,必然会带来极大社会隐患。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宣传、教育和打击手段,综合整治摩托车醉驾行为,特别是要根据人口流动特点,重点加强对外来人员聚集地区和乡村进行宣传。尤其是摩托车使用较集中的工地、工厂,要重点进行宣传教育。对于无证、无牌的摩托车要坚决予以打击。

  (五)建立多方联动,综合治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的工程。因此,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氛围。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对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联动机制,提高办理这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打击危险驾驶案件的高压态势,有效惩处此类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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