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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法院关于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1日

  行政非诉案件执行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保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在惠民县法院近年来所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中,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数量遂年增多,所占比例不断加大。现惠民县法院对2011-2013年度该类型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惠民县是农业大县,下辖14个镇、街道办事处,1163个行政村,常住人口近70万人,农业人口居多,劳务输出人口多,因此惠民县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呈现出浓重的区域特色,具有独特的典型性。2011年我院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  156件,其中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65件,占41.7%;2012年我院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135件,其中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78件,占57.8%;2013年我院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114件,其中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86件,占75.4%。从2011-2013年度我院受理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统计分析,突显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计划生育案件所占比例大,案件数量遂年呈上升势态。2011年我院共收到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65件,2014年我院受理同类案件的数量增加到86件,比2011年同期收案总数上升32.3%。

  2、涉案农业人口所占比例大,极少数为城镇人口。其中涉农业人口案件186件,约占81.2%;涉城镇人口案件43件,约占18.8%。被执行人绝大多数以偏远的农村、贫穷的农户为主,因此该类案件的执行既耗时、耗力又难以达到理想的执行效果。

  3、“骨头”案所占比例大,客观上加大了执行难度。计划生育部门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大多是经乡镇计生办、县计生局多次做工作未果的案件,其中有部分早已形成“骨头”案件,不是被执行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就是对立情绪特别大,客观上造成执行难。

  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差距大,乡镇与农村的经济发展不均衡。2011年、2012年、2013年惠民县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7752元、9007元、10184元,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分别为22540元、25810元、28363元。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征收标准上的巨大差异,造成部分被执行人在交纳抚养费时的攀比心理。部分城镇下岗居民其收入水平与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标准存在较大差距,而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却一律适用统一的城镇人均收入做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造成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低,客观上加大了执行难度。

  二、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困难

  通过对惠民县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所呈现出的特点的总结与分析,不难发现我县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执行还存在着较多问题。法院在具体执行中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农村超生户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采取对执行人员进行无理纠缠,有的采取东藏西躲的方式同执行人员捉迷藏,也拒绝履行义务。

  2、被执行对象外出打工者居多,致使许多案件无法执行。我县是农业人口大县,同时也是劳务输出大县,有相当多的人在外打工赚钱,计划生育案件的被执行人或举家外出打工、或将孩子留给父母,自己外出打工。这种现象在日常执行工作中比较常见,执行人员在执行走访的过程中很难遇到被执行人夫妇俩都在家的情况,这给该类案件的执行造成了相当的难度。有的法院在无法执行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难以执行的就占80%。

  3、部分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超生户本来生活就困难,再让其交纳社会抚养费,确实无力履行。另外有的超生户除居住的房屋,其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考虑人性化执法,仅有的居住房屋也不宜执行,客观上也使执行陷入困境。

  三、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以上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法院对计划生育案件的执行,若不加以分析解决,长期以往,执行工作会逐步进入恶性循环,执行力量无益消耗。目前,我院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原因一:当地群众文化程度较低,思想比较守旧,“养儿防老”的思想依然占主流。部分有女无儿户对其女儿出嫁后自己的晚年生活产生顾虑,因此“养儿防老”的思想必然滋生,直接导致部分农民为生一个儿子铤而走险。

  原因二:我县地域面积大,各街道、乡镇分布范围较广,居民居住分布零散。我县面积1357平方公里,1163个行政村,近70万人口,各村相距偏远,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花费在中途上的时间多。这些客观现实的存在,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大大较低了执行的效率。

  原因三:对被执行人下落等基本情况事先调查了解不够。被执行人基本情况的了解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至关重要。在执行计划生育非诉案件过程中,个别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个别被执行人基本情况了解不够仔细、不够深入,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信息;对个别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到被执行人常年居住外地的,也未及时告知法院,导致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效果不理想,消耗了有限的强制执行资源,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被动的局面。相反,对被执行人下落等基本情况事先了解清楚的乡镇、街道,其相对的执行成效就显得相对较高。

  原因四:一次性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的确存在着较大的困难。虽然,我国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这种小康并不全面。超生的家庭总的趋势是第一胎为女孩,而且普遍存在“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对这种比较穷困的超生家庭要求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不切实际的,即使用尽了查封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也无法完全履行。对于这类家庭,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但执行的社会效果却并不好,旁观群众并不理解法院的工作,反而更加同情超生户。

  难点五:超生户互相攀比。在执行中,执行人员根据超生户的实际履行能力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对履行能力差的、配合执行态度好的,我们在运用执行措施时,往往以订计划分期履行为主;而对履行能力强的则要求一次性履行;同时在申请法院执行前各街道、乡镇的计生部门根据被征收者的实际情况也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由于超生户居住与相对集中于某个区域,这便于超生户们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也在等待观望,希望自己以能分期履行缴纳义务。

  四、完善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涉及农户的切身利益,其利害关系明显,极易引发矛盾,甚至激化矛盾,处理不慎即会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同时,法院在开展计划生育非诉案件执行工作的过程中也是面临着众多的困难。怎样做到追求执行效率的同时又能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解决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执行难”,这无疑是司法工作者应当多方努力的目标,作者仅从以下几方面针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执行难这一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与建议:

  1、是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一方面,应加强国家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增强育龄妇女及家庭的法制意识,努力消除旧的传统观念对思想的束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社会扶养费的征收问题。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对社会扶养费征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义,主动支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消除误解和抵制情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只有坚持政策宣传开道 ,营造社会抚养费征收氛围,让群众明白交纳抚养费目的以及所交抚养费的来龙去脉等,才能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抵制情绪。 另一方面,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执行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社会氛围,起到警示教育他人和提高社会诚信的作用。对那些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即增加对被执行人的社会压力,也引导更多的群众举报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的线索。

  2、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在农村计生工作中尤其急需解决的问题是“独女户”家庭所担心的老有所养问题,在农村计生工作中尤其急需解决的问题是“独女户”育龄妇女的老有所养问题。在农村,老人一旦失去劳动能力,惟一的生活依靠就是子女。对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农村家庭来说,特别是女儿外嫁他方,将来的困难可想而知。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村家庭养老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难和部分申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3、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申请执行制度。因目前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申请执行期限受到限制,导致许多案件到期后都申请法院执行,而往往这些案件都是“骨头”案件或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本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到位,既影响了执行效果,又影响了法院的执行效率。许多类似的案件,最后法院不得不采取中止或程序终结。因此,建立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对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或经济确有困难,无力履行的征收案件,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备案登记,等人员回来或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法院执行,这样既可防止申请人超期申请执行,又可使法院不会因为找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使案件久拖不结。

  4、是加强对外出打工人员、不在辖区内居住的流动性的人口的管理。针对这类人员,县计生部门应将外出打工人员、不在辖区内居住的流动性的人口的查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这既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又有利于对计划生育案件快立、快查、快办,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新局面。具体可以由计生部门设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小组,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工作。这样便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及时了解、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提高执行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效率。

  5、是计划生育部门与法院的执行部门要加强联系,开展定期的交流会议。由法院、计划生育部门、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人参与,交流社会抚养费案件执行信息和进程,共同解决申请法院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保证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执行流程顺畅,促使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能在各方配合下得以完满解决。

  (本文作者:安霄   作者单位:行政庭   )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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